各區縣(功能區)市場監管部門、各區縣(功能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質量強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濟南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南市質量強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質量強市戰略和品牌戰略,發揮濟南市質量強市建設專項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根據《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爭創質量強國標桿城市的實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濟發〔202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質量強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以及國家、省下達我市用于提升質量發展能力和品牌建設水平的資金。
第三條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資金主要用于2023-2025年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對爭創質量品牌、打造區域品牌、標準化創新發展、計量基礎支撐能力建設、檢驗檢測認證提質增效等項目的支持。
第五條 鼓勵各區縣(功能區)加大經費投入,上下聯動,共同推動我市質量強市建設。
第二章 支持重點及標準條件
第六條 鼓勵爭創質量品牌。對我市先進制造業首次入選“世界品牌500強”“中國品牌500強”的企業最高分別獎勵500萬元、300萬元。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獲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山東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得上述獎項的個人,按照單位獎勵資金的10%給予獎勵。對新獲得“好品山東”“泉城好品”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七條 鼓勵打造區域品牌。對新獲批全國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的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標準化創新發展。對當年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扶持;對當年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40萬元、20萬元扶持;對當年牽頭制定并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60萬元、40萬元扶持;對當年通過驗收的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40萬元、20萬元扶持;對當年批準成立的國家級質量標準實驗室、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40萬元扶持;對當年認定的山東省技術標準創新中心(平臺)、標準創新型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
第九條 鼓勵計量基礎支撐能力建設。支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50萬元資金扶持;提升計量科技創新能力,對當年批準成立的國家型式評價實驗室,給予最高40萬元資金扶持;對新認定的國家能源資源計量服務示范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扶持。對新取得國家一級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研制生產企業給予最高40萬元資金扶持。
第十條 鼓勵檢驗檢測認證提質增效。對新獲批國家、省級質檢中心的機構,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資金扶持;對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年度檢驗檢測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分別最高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對首次獲得“泰山品質”認證的,最高給予10萬元資金扶持;擴項或再認證的最高給予5萬元資金扶持。對首次通過綠色產品、低碳產品、碳足跡等認證的單位,最高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擴項或再認證的最高給予5萬元的資金扶持。
第十一條 以上重點項目認定依據為由國家及省、市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單位發布的相關證書、通知、批復、公告等。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支持項目,負責提出資金預算,制定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或項目申報通知;每年度組織對上年度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進行申報。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市直單位組織項目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推薦等。
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安排及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以及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
(二)符合本細則第二章有關支持重點項目內容及標準。
(三)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無嚴重失信行為。
(四)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等制度要求。
第十四條 本細則支持項目受理、審核和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報主體申報;
(二)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市直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審核,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對于申報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不予推薦;
(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再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文件。
第十五條 資金撥付
(一)市財政局根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文件,按相關規定將項目資金下達區縣或撥付到項目單位。
(二)區縣財政部門應根據市財政下達的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文件,會同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嚴禁滯留、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第十六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金支持: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
(二)逾期未申報的;
(三)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補正的;
(四)其他國家、省、市明確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健全績效目標編制機制,在編制資金支出方向同時同步編制績效目標。重點依據部門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合理確定資金整體績效目標,設置績效指標和標準,并將其作為預算申請的前置條件。
第十八條 資金申報主體應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撥付給單位的質量強市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單位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與質量工作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騙取、違反使用規定,或拒不配合、接受相關檢查和績效評價的予以追回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扶持政策均為一次性資金支持。與濟南市已經出臺的扶持政策重復的或者同一項目復評的,不給予重復支持。同一申請人、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同時獲得2個及以上獎項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支持。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依據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