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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認可評審過程中,如何對公正性進行評審?

Q:

已獲認可的檢驗機構:

 我們檢驗的項目在CNAS認可的領域范圍內,但是依據的檢驗標準方法未在附表內,這種情況能否出帶CNAS標識的證書?

A:

 CNAS-CI01:2012.5.1.3 規定,檢驗機構應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實施的檢驗活動。這一條款有兩個具體要求:(1)檢驗機構對自身有能力實施或有能力對外提供服務的檢驗能力范圍要進行表述;(2)能力的描述要文件化。

 CNAS-CI02:2012 5.1.3a要求,檢驗機構應通過界定檢驗活動的領域或范圍(如產品、過程、服務或安裝的分類/子分類)、檢驗階段(見準則條款1注)、適用時,還有實施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或規范來描述其檢驗活動。由此可見,正確的能力描述必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檢驗對象所在的領域(產品、服務、過程或安裝的目錄/子目錄);(2)檢驗活動的階段或類型(產品、服務、過程或安裝從設計到維護處置的不同階段或特性);(3)檢驗活動依據的方法(檢驗依據的法規、標準和規格等)。以上三個內容是描述檢驗機構能力的三個內容,缺少其中一項就構成描述不完整。

CNAS認可證書附件(附件2認可的檢驗能力范圍)包括了上述三項內容。

 如果檢驗機構的能力范圍只有部分得到CNAS認可,在制定本機構業務能力介紹文件時,為了避免向客戶傳遞錯誤認可信息,應該將取得CNAS認可的能力范圍和未經認可能力范圍家用標識區分。

 同時,CNAS-R01:2010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5.3.3.8條規定,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認可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中若含有符合某規范、標準或對結果解釋的內容時,應做必要的文字說明,并明確所指規范、標準的完整標識或具體條款,以避免客戶產生歧義獲誤解。

 綜上所述,能力的標識必須包括檢驗對象、檢驗類型和依據標準三項內容;依據的檢驗方法不同,可以是不同的能力范圍。CNAS認可標識只允許用在已取得CNAS認可的能力范圍內的檢驗證書/報告上。因此,提問人所在機構如果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書使用認可能力范圍之外的檢驗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檢驗規范),是不能出具帶CNAS標識的證書/報告的。

【舉例說明1】

 CNAS秘書處2013年10月對江蘇某質檢中心進行投訴時調查時,發現其出具的帶CNAS認可標識的檢驗報告出具了Si3N4的檢測結果,超過CNAS給予的認可范圍,受到暫停其全部認可領域范圍的處理。

【舉例說明2】

 2014年7月,CNAS秘書處對浙江某校準實驗室進行專項監督評審時,發現其提供給某客戶證明其校準服務能力的認可證書附件中的信息與CNAS發布的證書附件不一致,實際認可的能力范圍只有5項,而其編造的能力認可范圍多達29項,受到撤銷CNAS認可證書的處分。



Q:

CNAS認可檢驗機構:

為什么ISO/IEC 17020要對檢驗機構的獨立性作出A、B、C類的判斷?

A:

 ISO/IEC 17020對檢驗機構獨立性要求的目標是統一的、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檢驗機構具有不同的組織架構,為達到統一、一致的獨立性目標,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為便于檢驗機構的客戶選擇適于自己的檢驗機構,也為了檢驗機構根據自身的組織機構特點采取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以實現統一、一致的獨立性目標,ISO/IEC 17020要對檢驗機構的獨立性作出A、B、C類的判斷。


Q:

檢驗機構:

檢驗機構認可評審過程中,如何對公正性進行評審?

A:

 CNAS-CI01:2012 4.1.3要求:“檢驗機構應持續不斷地識別其公正性的風險。”

 CNAS-CI01:2012 4.1.4要求:“如果檢驗機構識別出公正性的某類風險,則機構應能夠證明其如何消除或將此類風險降至最低”。

 1.一般地說,檢驗機構公正性評審宜結合風險控制措施實施證據進行總體評價。首先可核查機構提供的公正性風險識別文件,評估公正性風險識別是否客觀、全面、準確?是否包含了機構和人員、內部和外部二個層面、顯見和隱性二種狀態因素、檢驗活動全過程的各個時段的風險?公正性風險識別是否定期評審?當發生變更時,是否重新進行風險識別?

 2.在風險識別和評價基礎上,評估檢驗機構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適宜性和可提作性,檢驗機構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可將風險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抽查風險控制措施實施記錄,評價風險控制措施實施效果,是否有助于將風險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關注管理評審和變更發生后風險控制措施的更新。

 4.核查最高管理者公正性承諾、監管部門和認可機構公告、監督記錄、申訴和投訴處理記錄和結果、客戶反饋、人員申報等信息,是否涉及影響公正性的行為。

 5.由于公正性是綜合條款,在評審過程還可結合標準其他相關條款進行評審,如組織和結構保障(5.2.1)、人員薪酬支付(6.1.11)、人員行為(6.1.12)和保密(6.1.13)等。


【舉例說明】

 某檢驗機構同時也從事檢測活動,檢驗機構依據CNAS-CL01:2006和CNAS-CI01:2012建立檢測和檢驗二合一的管理體系。檢驗機構質量手冊附錄6(檢驗機構認可準則與質量手冊要素對照表)列明,CI01 4.1對應質量手冊的《不干預聲明》《公正性誠實性聲明》。質量手冊附錄5《程序文件目錄》列明,《保證公正性與誠實性程序》對應CI01 4.1條款。但在現場評審過程中,檢驗機構未能提供公正性風險識別證據,也不能提供風險控制措施實施記錄。評審組依據4.1.3要求,開出了不符合報告。




Q:

CNAS檢驗機構評審員:

 目前有越來越多的檢驗機構使用自行開發的業務管理系統處理訂單確認、現場檢驗報告錄入等工作,應怎樣對此類系統的使用前確認、定期確認和系統升級后確認方式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A:

檢驗機構使用的此類業務系統與實驗室的LIMS(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類似,如果該系統在機構內覆蓋范圍足夠廣,功能足夠完整也可以視為檢驗機構的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CNAS-CI01:2012 6.2.13要求:

如果檢驗機構使用了與檢驗活動相關的計算機或自動化設備,應確保:

a)計算機軟件是適用的;

注:可由下列方法實現:

——使用前的運算確認;

——相關硬件或軟件的定期再確認;

——相關硬件或軟件改變后的再確認;

——需要時的軟件升級。

b)建立并實施保護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

c)計算機和自動化設備得以維護,以保證其功能正常。

 該條款已明確了檢驗機構在擁有及使用這類計算機系統時所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如果機構的日常運作是基于該系統進行的,評審員在現場時的取證也可以基于系統進行,如果現場見證的完整過程,可能包括:合同評審、任務指令的下達、現場檢驗的過程、檢驗報告的生成等。

 對于6.2.13所提及的各項要求,其責任在于檢驗機構自身。檢驗機構應對上述各項要求的有效性負責,評審組在現場評審時主要關注與上述要求有關的技術記錄的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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